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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未尽勤勉义务应对由此导致的投保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保险经纪公司在代理投保人投保时应尽勤勉义务,包括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若保险经纪人未尽勤勉义务导致投保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应由保险经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乙保险经纪公司为开展业务,与甲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以下简称“大保单”),约定:投保人为乙保险经纪公司的委托人,甲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承保货物运输保险。其中第八条约定,陆路运输时应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上锁的厢式卡车,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2016年6月6日,丙公司与案外人丁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运输一台录井仪,并由丁公司负责投保事宜。后丁公司转委托乙保险经纪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并支付保费,甲保险公司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电子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小保单”),并载明该保单为相关大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两者如有冲突,以大保单为准。丙公司确认收到了小保单和保险条款。但乙保险经纪公司并未将大保单提供给丙公司。
       2016年6月7日,案外人刘某驾驶车辆时,由于路面不平,斜坡弯度大,车辆转弯时缆绳断开,货物从车上翻落损坏。丙公司向起诉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398,000元、评估费12,000元,乙保险经纪公司对甲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沪01民终9608号民事判决:乙保险经纪公司赔偿丙公司损失384,684.50元;驳回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系争“大保单”明确约定,陆路运输时应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上锁的厢式卡车,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运输工具作出明确要求,乃是因为运输工具对于陆路运输风险的影响重大,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对应的保费亦有较大差异。
       集装箱卡车在箱底有卡扣固定,厢式卡车则在底部以焊接固定,上述固定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货物不会因为路面颠簸而翻落。而如果采用普通货车运输,则货物只能通过缆绳捆绑等方式固定,在路面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容易因缆绳断裂滑落等原因导致货物翻落,在安全性上明显低于集装箱卡车或厢式卡车。根据运输车辆驾驶员刘琪的事故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路面有斜度和凹坑,转弯时绑货物的缆绳断开,而车中间的栏板没有插,车尾的栏板断裂,导致货物翻落损坏。显然,若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上锁的厢式卡车运输,则货物翻落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乙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有义务了解投保人的需要并为其选择适当的险别,同时应当将所知道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信息,尤其是免责条款如实告知投保人。
       本案中,乙保险经纪公司既未向丙公司了解标的货物的运输方式,为其选择能够适用该运输方式的货物险种,也未在投保后将大保单提供给丙公司,将大保单中载明的运输工具要求和免责情形如实告知丙公司,以便丙公司调整运输方式,因此乙保险经纪公司未尽到勤勉义务。
       甲保险公司将未采用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上锁的厢式卡车运输作为保险免责的情形,符合保险精算原理,具有合理性。甲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的代理人乙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可以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由于乙保险经纪公司未尽勤勉义务,导致其委托人丙公司不知上述免责条款,选择了错误的运输方式,无法获得保险理赔,乙保险经纪公司也未针对丙公司的运输要求为其另行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其过错与丙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经纪公司应对甲保险公司无法获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繁荣有序的保险行业离不开保险经纪业务的规范发展,由于货物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货运险业务中常见保险经纪公司的身影。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公司的任务不仅仅限于撮合交易,而应当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尽到勤勉义务,包括切实了解投保人的投保需要和不同保险产品的差异,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同时还应当及时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应当遵守的保险条件、免责情形等对投保人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消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本案的裁判结果符合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勤勉义务的规定,厘清了投保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应对未尽勤勉义务而导致的投保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规范保险经纪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壹壹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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