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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东营支公司与盖利国农业保险案

     【案件号】(2021)鲁民申8149号,(2021)鲁05民终12号,(2020)鲁0505民初427号。
     【代理律师】任以顺,代理一审抗辩、二审抗辩
     【被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情梗概】农业保险是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而开展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保险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支付,农户仅承担一小部分,保险公司在无利或微利状态中运行。近年出现个别夸大农业保险损失、图谋获得不当利益的农险案件。本案原告主张因2019年“利奇马”台风带来的暴雨导致其种植并投保的的4580亩玉米“颗粒无收”,全部“绝产”。在人保财险通过灾后查勘评估,赔付了243200元保险金之后一段时间,再次提出按照全部土地绝产计算补赔其1222400元。在代理人保财险的抗辩中,代理律师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全部地块绝产的损失赔偿主张,是建立在100%土地100%苗全苗旺基础上理想状态,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不可能提供证明其不切实际主张的证据”“原告投保的土地本来就是一片盐碱滩,暴雨与‘绝产’不存在‘一因一果’的关系”“原告享受到政府的种地补贴和投保财政支持、低价购买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领取到了正常理赔保险金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获取额外不当利益的动机十分露骨”等抗辩意见,基本得到两级法院认同。原告93%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人保财险避免了125万余元财产的不当流失。该案件成为了农业保险纠纷诉讼的示范性案例。
     【代理结果】经一二审抗辩,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盖利国93 %的诉讼请求,盖利国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一审二审抗辩基本成功,阻止了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扩大化倾向的势头,避免了125万余元财产的不当流失,为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发展,获得了示范性案例。一审原告后来就此案又从北京聘请律师代理申诉,省高院驳回了该申诉。
      【附件】(1)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2)东营市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3)山东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书。

【二审抗辩:(2021)鲁民申8149号】

  

 【二审:(2021)鲁05民终12号】

   

   【一审:(2020)鲁0505民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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