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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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概述: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存在于保险相对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矛盾日趋激化,因保险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逐年攀升,居高不下。保险诉讼业务是保险专业律师首当其任的工作,也是开展保险非诉讼业务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主要服务对象:
(1)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
(3)交通事故受害人及事故责任人;
(4)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公司。
保险诉讼业务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1)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打包或分类代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受害人及责任人之间发生的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仲裁;
(2)代理保险公司承办其保险理赔之后向事故责任人的追偿;
(3)接受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委托,代理其与本律师所未提供法律服务、无利益冲突的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的索赔、诉讼及仲裁;
(4)代理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及其投保公司的保险责任;
(5)代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公司与保险业务员或员工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业务代理纠纷处理等;
(6)代理其他涉及诉讼及仲裁纠纷事务的处理。

保险索赔:
      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保险受益人、保险事故受害人。
        保险索赔,是指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要保险金的活动。保险公司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应当主动依法、依约及时核赔,对合乎理赔条件者作出赔付决定,并通知受领人领取保险金,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而发展快,粗放经营现象严重,“销售误导理赔难”的保险通病始终没有得以根除,保险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常常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针对保险相对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之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的履行之争”、“保险格式条款解释歧义之争”等纠纷,面向并不精通保险与保险法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性保险法律服务,是保险专业律师团队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保险索赔案件受理范围:
        (1)保险公司已经口头或书面通知拒赔的案件;
        (2)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后被拖而不决、未得理赔的案件;
        (3)被保险人、受益人认为难以获得保险公司顺利理赔的案件;
        (4)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究事故责任人民事侵权责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案件;
        (5)其他因各种原因未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各类保险案件。
        保险索赔案件代理办法: 对保险索赔案件的代理,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先由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办案,待保险理赔款到索赔人之手后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代理办法。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现代意义上的的人身保险,几乎涵盖了人生、老、病、伤、残、死等各种风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
  (1)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是最早的人身保险,有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具体形式。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其受到意外伤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伤或者致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3)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以其患病、分娩和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致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健康保险合同,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患病、分娩或者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
  财产险,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货物运输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 ( 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农业保险,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工程保险,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过错、疏忽等给第三方的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既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的因素,又有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冲击等。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贷款不能安全回流,对此必然要建立起相应的贷款信用保险制度来予以保证。
  (2)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3)预付信用保险:是指以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对象的信用保险。它是国外保险人面向个人承保的较特别的业务。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分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种业务,必须对贷款人贷款的用途、经营情况、日常信誉、私有财产物资等做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4)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承保的也是信用风险,它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
  忠实保证保险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涉外忠实保证保险一般承保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承保中国劳务出口中,因劳务人员的不诚实行为给当地企业主造成的损失。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是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在中国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追偿:
      服务对象: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事故责任人。
        保险追偿一般是指在财产保险以及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第三人责任导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或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之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致害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偿还保险金或垫付费用的行为。保险追偿的根据,一是由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保险代位求偿原则,二是《保险法》第60条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对保险追偿权的获得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保险公司在对普通商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赔付之后,对于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取得的追偿权;二是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向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后,经被保险人权益转让,转而向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推定全损时,保险人依法取得的对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追偿权;四是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无证、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垫付款具有的追偿权:1.驾驶人(同时是车主)造成交通事故时,具有无证、醉驾等情形,在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后,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有权向驾驶人追偿;2.挂靠单位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挂靠单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其对驾驶人醉酒或无证驾驶疏于管理,致使陈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3.驾驶人因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应当向驾驶人所在单位或雇主追偿。因此时驾驶人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醉驾应当为故意犯罪)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追偿人为驾驶人及其单位或雇主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位追偿的要件:
        1.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条件; 2.第三人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第三人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追偿权利的取得必须是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金,被保险人得到赔偿金之后,才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才有权追偿;4.代位追偿的范围仅限于赔偿金额范围内。因为追偿权的取得是以支付赔偿金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其追偿范围必须以所支付的赔偿金为限额。
        保险追偿案件受理范围:
        (1)保险公司委托的各类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保险事故责任人对抗保险追偿的案件;
        (2)保险公司申请追偿“交强险”中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暂时支付抢救费用的案件;
        (3)其他涉及保险追偿的法律性事务。
        保险追偿案件代理办法:
        对保险公司追偿案件的代理,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一般实行“先由律师接受授权委托代理办案,待保险追偿款到位后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代理办法;对被保险人及保险事故责任人对抗保险追偿的案件代理,一般实行普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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