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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厚森实业公司与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企财险再审案

【案件号】(2020)鲁民申5905号,(2018)鲁13民终3838号,(2016)鲁1302民初5611号
【代理律师】任以顺,代理一审起诉、二审抗辩、再审答辩
【被代理人】青岛厚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梗概】2015年11月23-24日,山东临沂地区遭到60年一遇的暴雪袭击,许多企业厂房坍塌,财产受损。厚森实业公司、百丽家纺公司等三家在人保财险临沂市分公司购买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企业,厂房损失的索赔遭到拒绝,拒赔的主要理由为投保人对租用的他人厂房没有保险利益。在厚森实业公司2016年起诉后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另外两家企业的相同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驳回。厚森代理律师曾于2013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保险利益研究》专著,对保险利益问题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在一二审中提出了充分的理由:(1)保险利益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还包括财产的管理人、租赁人、使用人、借用人等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拥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2)由保险人制定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实质上等于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对其经营管理的他人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保险人在知道厂房是投保人租赁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厂房列入保险标的,收取保费,予以承保,按照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禁止反言”规则,事实上保险人已经认可厚森公司对租赁的厂房具有保险利益。历经两年半时间,临沂中院在已有两起相同案件被认定为出租人对租赁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最终认定了厚森公司对租赁厂房具有保险利益,厚森公司共获得230多万元保险金。人保财险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经代理律师积极抗辩,省高院裁定驳回了人保财险的再审申请。
【代理结果】青岛厚森实业有限公司一审二审均胜诉,获得230多万元保险理赔金,人保财险临沂支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代理律师在答辩期内为青岛厚森实业公司起草了详细的书面答辩意见予以提交,省高院裁定驳人保财险的再审申请。人保财险多年未提出过抗诉申诉。
【附件】(1)山东省高院再审裁定;(2)临沂市中院二审判决;(3)临沂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再审:(2020)鲁民申5905号】

 

【二审:(2018)鲁13民终3838号】

 

【一审:(2016)鲁1302民初5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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