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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非员额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019-09-27 15:57:17 上传者 : admin

       案号:(2019)赣民终229号

       本院认为,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该《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在各级法院全面落地。《意见》作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纲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为严格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江西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蹄疾步稳,防止变形走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印发赣高法[2017]6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司法责任制改革纪律的通知》,规定:所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审理、签发。自2017年5月1日始,全省各级法院不得让非员额法官独立办理案件。原已分配在手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按照原有模式审理并签发文书;案件虽然分配在手并已经组成合议庭,但从未开庭审理过的案件,一律调整给员额法官办理,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审理和签发文书。经查,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在2017年5月1日前本案未进行过开庭审理。其后,敬某某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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